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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新制
  “签订合同”、“按岗聘用”、“竞争上岗”、“能进能出”等等,摆到了江苏省3.2万多个事业单位的125万职工面前。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的《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明年2月1日起,在全省原有的八成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到2007年底,将在全省事业单位中基本建立起人员聘用制度。原《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将终止执行。聘用制下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人事关系有何种变化?记者昨天请江苏省人事厅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处负责人作了解读。

  八成职工已签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据省人事部门不完全统计(剔除淮安市下属的县区、乡镇事业单位以及100多个省属事业单位),截至今年11月底,江苏省有32221个事业单位,共 1242700名在职职工。其中,聘用制已经在25805个单位推行,99.75万“单位人”已与单位陆续签订了聘用制合同,占总人数的80.27%。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林、水、广电系统的189个省属事业单位的84857名工作人员中,目前签订聘用制合同的有56523人,比例为 66.69%。南京市共有2625个事业单位,115523名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制合同的比例为84.8%。

  “这一数据比较客观准确地反映了目前江苏省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已经开始实行人员聘用制,只是省属事业单位慢了一些。有的地区可能已经百分之百实行人员聘用制了。”该负责人解释说。

  他告诉记者,目前,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是固定用人制和聘用合同制并存。早在1998年,江苏省政府就颁发了《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办法》。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35号文件,要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全面推进改革,在2007年全部完成。

  从因人设岗走向以岗定人

  “《办法》淡化了身份,突出了岗位,今后江苏有德有才的人都有到事业单位上岗的机会。”省人事厅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处负责人说。他告诉记者,江苏事业单位集中了70%的专业技术人才、95%的教师和医生,他们都是用智力为社会服务创造产品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聘用制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以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此次江苏从省政府的层面出台《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预示着明年2月起,江苏原来的固定用人制将向聘用合同制转变,而以往的聘用合同制将更加统一规范,从“因人设岗”走向了“以岗定人”。此举表明了江苏全面推行这项制度,进行改革的决心。办法实施后,江苏省将全面停止办理原有的聘用制干部手续工作,以后事业单位人员一律按聘用合同实施岗位管理,彻底打破以往明确的“工人”等传统的身份“界限”、身份“标志”。

  《办法》规定,对于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取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34万多老职工可签到退休

  据最新数据显示,江苏省工作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事业单位人员有157114人,工作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有120111人,工作年限在36年至40年之间的有65931人,工作年限在41年以上的有10786人。考虑历史因素,为了照顾老职工、体现公平,《办法》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后,这34万多老职工将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一直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

  《办法》规定,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4年以上的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此类人员如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任,应当比照有关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亲属关系实行回避制度

  与普通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相比,聘用制合同最大的区别就是实行“聘用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到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此外,与普通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不同,聘用制合同明确规定,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制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原职工拒签的,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单位不可随时单方解约

  实施聘用制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单位和个人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都可以依照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事业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随时解聘受聘人员呢?据介绍,聘用单位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除非有以下5个情形之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可以随时解聘。

  受聘人员有以下4个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依法服兵役的。

  对以下情况职工,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而下列5种情况下,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事业单位人员今后全部纳入社保

  目前,企业基本上已将职工全部纳入社保网,而由于其特殊性,大部分事业单位只是在几年前根据国家要求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而未与社保网接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直没有触及,只有部分单位帮助职工缴纳 “五险一金”。一旦聘用制合同期满,事业单位没有参加社保的职工今后该怎么办?

  “在有社保网‘兜底’之前,不会将聘用合同到期的职工推向社会。”该负责人解释,《办法》出台的目的是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彻底打破传统的身份管理模式,而不是将合同到期的职工立即解约、推向社会,只要没有犯原则性错误,就可续约继续聘用。目前,国家人事部正在制定计划,以后事业单位人员将逐步过渡,全部纳入社保体系,为其提供保障。这也将解决“招聘容易解聘难”的现象,真正落实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一聘用制的最核心内容。

  对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因考核不合格而被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解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试用期内被解聘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办法》明确,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对此次出台的《办法》,省人事厅将在明年制定实施细则,对违规操作,不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进行检查、纠错和监督。

  针对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可能发生的争议,省政府近日出台的《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还明确,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一经生效,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发布时间:2006-10-06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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